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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12 15:24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(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),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“升级版”于2019年8月20日正式生效。

(上图来源:张家港产地证管理科) 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,填写“WO”, 一般用于初级产品,如水果,鱼类,初级矿产品等; 对使用中国-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,填写“PE”, 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; 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,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(PSR)清单的产品,填写“PSR”( 完全获得的产品除外); 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,列入税则归类改变(CTH)清单的产品,填写“CTH”; 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,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,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。 CTH清单:第25、26、28、29(29.01、29.02除外)、31(31.05除外)、39(39.01、39.02、39.03、39.07、39.08除外)、42—49、57—59、61、62、64、66—71、73—83、86、88、91—97章项下货物,非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,发生了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。 完全获得货物是指哪些?完全获得货物有如下10种: (一)在中国或东盟国家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; (二)从中国或东盟国家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; (三)在中国或东盟国家通过狩猎、诱捕、捕捞或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; (四)悬挂中国或东盟国家国旗的船只,在一缔约方境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、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; (五)在悬挂中国或东盟国家国旗的加工船上,完全用上述第(四)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产品; (六)在中国或东盟国家收获、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; (七)从中国或东盟国家的土地、水域、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; (八)从中国或东盟国家境外的水域、海床或海床底土得到或提取的除鱼类、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,只要该缔约方有权对上述水域、海床或海床底土进行开采; (九)从以下方面得到的废碎料: 1.在中国或东盟国家的制造过程中得到;或者 2.在中国或东盟国家收集的旧货; 只要该废碎料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;以及(十)在中国或东盟国家完全从上述第(一)项至第(九)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。 以下为部分PSR清单截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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